有温饱不等于有温饱权

澳洲 晓刚


  《北京之春》第十四期刊载的北京李晓平先生《诉诸公民意识,争取首要人权》一文提出,首要人权由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礼貌对待权、思想自由权和生存权五项最基本人权组成,并对这五项最基本人权进行了定义。生存权即温饱权的定义是:“每个人都有通过正当手段谋取生存的权利。与此相关的义务是,任何人不得无端使人吃不饱穿不暖”。在文中李晓平先生还特别提到一句,温饱问题与温饱权问题是有区别的。我很赞同李晓平先生的这一观点,并有意在下面对此做进一步的说明。

  实际上,中共当局所谓“根据中国国情,人权首要是生存权,解决人权问题首先就是要解决温饱问题”的说法之所以不能成立,不仅仅在于抹杀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将生存权与其它最基本人权割裂开来,而且在于混淆了生存与生存权,温饱与温饱权两类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里的所谓权,即权利,是人类社会中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一种关系的概念,不能用于描述人与非人或非人类社会的关系。譬如说,当一个游猎部落的猎人在荒野遇到一只饿虎,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谁更有权利吃掉对方的问题,存在的只是生物的本能和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但当奴隶主将角斗士置于虎笼之中时,就存在角斗士生命权利的问题了。回过来看,现今国际社会阻止猎杀老虎、犀牛、鲸鱼等濒危动物,则是人类社会在对人类活动改变了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感到忧虑的情况下,对人类行为进行的干预,这还是人际关系。

  而生存、温饱,则属于人与物质,人与自然的关系范畴的事物。生命、思想、言论也是一样,人之有生命、能思想、可言论,皆是源于人自然的生物、生理特性。至于人身自由、被礼貌对待,则属于人应享有尊严的问题,而人之有尊严亦是建筑在人类与其他生物相区别这个自然属性的基础上的。正是由于这些事物的自然性,并且是所有人类的共性,才使得与之相联系的那些权利成为“人人皆生而有之”的权利。

  这些事物本身,做为客体,与做为主体的相关权利不是一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例如,当角斗士杀死了老虎,从虎笼中出来的时候,虽然仍有生命,但他的生命权仍然是被剥夺了的,他随时还会被迫与其它猛兽去做生死之搏(注意,这种被胁迫或被蒙蔽而从事危险活动,与在已经知晓危险性并有充份的自由选择的情况下仍自愿从事或受雇于危险性活动,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反过来,如果今年七月落入木星的苏梅克-列维彗星击中的是地球,或者雷电击中了在荒山顶上放风筝的度假者,因之死亡的人,虽然丧失了生命,但并没有生命权受侵犯的问题,因为没有任何来自他人的人为因素。同样,完全是自愿堕落者自弃尊严,尊严享有权可能并未被侵犯。而因写日记而被判劳改的思想犯,思想权已经被践踏,却不一定会丧失思想。

  温饱与温饱权的情况也是一样。温饱涉及的主要是食、衣、住三大问题。在一些原始部落生活的人们,物质匮乏,有上顿无下顿,但大家合力劳作,有获必同享,虽无温饱却未失权利(但若有人擅取他人的份额自己果腹,就是侵犯他人的温饱权了)。反过来,在封建社会豪门中的一些婢女、家奴,虽然可以丰衣足食,却仍不能说是有了温饱权,他们随时有可能仅仅因为主子的心情变化而遭受饿、冻或无地栖身的灾祸。

  在大跃进刚开始的时候,毛泽东还没有意识到他的政策可能导致饥荒的灾祸,反自以为能创造奇迹,使物质空前丰富。尽管其后果是使国家遭受极大的灾难,全国人民都不得温饱,成千万的人口饿死,其罪责不可饶恕,但仍可以辩解说,这还不算是剥夺人民温饱权,因为他还没有不让人民温饱的意识。然而,到了后来,大跃进的危害与可能的恶果已经很明显的时候,毛泽东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一意孤行,批彭德怀,反右倾,坚持三面红旗,拿人民的温饱作为保自己面子的赌注。此时,他就是不折不扣地在侵犯人民的温饱权了。(这里的区别,就如同飞机驾驶员误将海面当成天空而导致失事,与为逞能故意冒险贴海浪飞行而导致失事的区别一样,虽都是不可原谅的人为事故,性质却不同)。毛泽东闯下如此滔天大祸,轻描淡写地“退居二线”了事,却还不甘心,再闹出个文革来,继续危害人民的温饱以满足个人的野心。

  大跃进中为大放“卫星”而逼迫农民以口粮充公粮,以及后来“反瞒产”运动中的同类行为,还有文革中“宁长社会主义的草,不生资本主义的苗”的政策,以“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名义阻止人民经营副业、自营生计,禁止自由市场等等,也都是侵犯人民温饱权的行径。

  此外,象以饿、冻、不让睡眠、恶劣居住环境等手段惩罚囚犯;象刁难、妨碍某些异议人士从事正当职业;象任畹町入狱后,其妻女被赶出住所,……,也都是典型践踏温饱权的例子。

  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结婚生子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这方面的权利也属生存权的一部份。因此,象强制堕胎,象从前常发生的一些“出身”或“成份”不好的人不被获准结婚等等现象,也同样是侵犯了生存权。

  中共宣称,各国国情不同,有不同的人权标准,中国的人权问题就是生存权的问题,在中国解决了温饱问题,就是解决了生存权即人权问题。事实上,正如前面已经论述过的,基本人权是基于人类共性,并无不同的标准。况且对于权利,就是“有”与“无”两种答案,纯粹是非题,岂能说“无”是“有”的另一种标准?其实,温饱(不是温饱权)问题,也是有着普遍的单一的客观的标准的,即维持符合生理学标准的正常健康所需的基本“衣食住”生活条件。要是谈主观标准,那就当然无法一致。比如在澳洲,老人有老人金,失业有失业金,大多数人总都能维持最基本的客观标准的温饱,可仍有失业者抱怨说,“我不能经常带孩子上餐馆吃饭,去电影院看电影”。在她看来,不能下馆子、看电影,是未得温饱的象征。现在,在许多西方国家,特别是象澳洲这样人口密度低的地方,汽车越来越成为生活必需品,可能没有能力买汽车,慢慢地也会被认为是未得温饱吧。总之,随着物质水准的提高,人们总会有新的要求,对于贫困,对于温饱的主观标准就会相应提高。因此,只要存在贫富差异,就总会有穷人,总会有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总会有人未得“温饱”。这样,若舍弃共同的、客观的标准,谁还能号称“解决了温饱问题”?永远不可能!

 可见,即使以中共“各国有不同的人权标准,在中国生存权就是人权”的立论为基础。,它的“中国解决了温饱问题,亦即保障了人权”的论调也是不能自园其说的,更何况其立论本身就根本站不住脚呢!中共的人权说,从头到脚,从里到外,没有一丝一点是说得通的。

5/9/1994